第一条 学生辅导档案可以帮助辅导教育工作者全面系统地了解学生的辅导状况,对学生的辅导进行跟踪服务和更好地开展科学研究。因此,要高度重视学生辅导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生辅导档案的内容包括:辅导状况测评报告,会谈心理咨询记录材料,精神疾病的诊治记录材料,各种心理测量结果分析报告材料,以及其它同学与当事人的辅导有密切关系的数据和材料。
第三条 学院的每一位全日制学生必须建立辅导档案。辅导档案一般在新生入学初学校开展的新生辅导普查活动时建立。
第四条 对学生辅导档案要科学管理。平时对学生进行的心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测量等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辅导档案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要建立档案目录,对档案进行科学的分类。
第五条 对学生辅导档案要严格保密。档案资料不得带出成长辅导办公室,不得复印。非成长辅导室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查看档案内容。在学术场合要使用档案内容时,不准公开当事人的任何身份信息。
第六条 要积极,科学地利用辅导档案材料。充分发挥辅导档案材料在辅助甄别心理问题、跟踪了解心理状况、开展辅导个案研究和统计研究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学生辅导档案仅作学生辅导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的辅助工具之用,不用于学生管理工作中,不进入学生的人事档案。
第八条 学生辅导档案一般在学生离校后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