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坚定为学生服务的信念,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增强自身专业技能。
第二条 加强自身修养,通过自我心理分析及其它方式,提高自身心理素质,保持身心健康。
第三条 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热情、真诚,热爱、尊重学生,与来访者建立平等友好的咨询关系。
第四条 辅导员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第五条 辅导员在辅导关系建立之前,必需让来访者了解辅导工作的性质、特点,该工作的局限性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辅导员在对来访者进行咨询时,应与来访者就咨询的目标、步骤、技术等主要方面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采用某些疗法)应与来访者达成协议。
第七条 辅导员与来访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关系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人、同事建立咨询关系),更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辅导员的信任谋取私利。
第八条 当辅导员自觉情绪不佳或生活中有应激事件发生时,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咨询安排。如认为自己不适于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对来访者说明情况,并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应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辅导员。
第九条 在团体咨询前必须对参与者进行筛选,尽量避免团体活动开始后,成员间的不适或伤害。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暴露,辅导员必须事先设定保密标准。
第十条 辅导员应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一)辅导员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辅导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二)在辅导过程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辅导员进行磋商,但应将保密信息的暴露控制在最低限度。
(三)辅导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等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中。
(四)辅导员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来访者的有关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