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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离校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3-03-20 点击数:

湘教办通〔2011〕126号


关于做好离校前《高校毕业生自主

创业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精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核发和大学生创业后续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对象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公历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申请程序和管理

1、离校(7月1日)前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所在高校初审,我厅复核确认后核发,创业学生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在网上按照要求提交申请。离校后创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创业学生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高校登录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网址:http://admin.ncss.org.cn/login),对离校前创业毕业生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我厅,我厅进行复核和确认。

3、高校主要审核申请的学生是否是当年毕业,照片是否符合标准(近期一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白色、蓝色或红色的纯色背景,人像清晰,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创业项目是否属于禁止申请的项目(须为个体经营,并且不是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我厅主要审核毕业生的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毕业生等信息。

4、我厅网上复核确认后,普通高等学校创业毕业生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各高校自行打印并发放(我厅将教育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按毕业生比例下发至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建制的成人高校创业毕业生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我厅直接发放。

三、工作要求

1、普通高等学校(含成人学历教育)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归口负责;独立建制的成人高等学校由学校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要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能够及时申领,坚决杜绝冒领、代领事件发生,成人高校老师集中代替领证时须携带介绍信或工作证,学生本人领证时须携带身份证原件。

2、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应在受理学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核发工作。创业学生提交申请后,所在高校应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初审,我厅在接到高校的提交申请后,在3-5个工作日完成复核确认。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实行实名制,限创业学生本人使用,若遗失或毁坏,应依程序及时补发。

4、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负责此项工作人员的有关信息(姓名、邮箱、手机、办公电话和QQ号)报送我厅学生处1152402765@qq.com邮箱,要求该同志加入工作群-就业直通车QQ群(群号:45985588),我厅将设定并告知高校登录网站用户名和密码。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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